厦门市模具行业规约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为推动厦门模具行业转型升级,有效实现厦门模具产业集聚发展,提高厦门模具在全国乃至世界上的知名度,维护模具行业的合法权益,促进厦门模具行业高质量健康、稳定发展,依照国家有关法律、法规、法令,根据模具行业的特点,特制订厦门市模具行业规约(以下简称行规行约)。
第二条 本规约以建立行业和企业的自律机制,规范业内企事业单位生产经营行为,提高行业整体素质,维护会员单位合法权益为宗旨,是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。
第三条 本行规行约所称模具行业企事业单位指:制造各类模具和附加制品、模具标准件、模具材料、模具制造或成形设备、有关模具的计算机软件、模具辅机辅料、专业进行模具设计、成型技术、制造工艺、新材料研究开发等单位。
第二章 行业道德
第四条 业内同行之间提倡团结协作、互相帮助、交流学习、共同发展。对业内的热点、难点和重大问题采取互通信息、共同研讨、友好协商等方式解决,不做有损行业整体形象和利益的事。
第五条 提倡遵纪守法、依法经营、诚实自律。提倡重合同、讲信誉、严履约,反对欺诈、哄骗和坑人的不正当行为,反对不正当竞争。
第六条 提倡对职工进行遵纪守法和职业道德教育,加强职工的时事政治、科学技术、专业知识的学习,不断提高职工的技术业务素质和对企业的忠诚度,树立敬业爱岗的风范,把职工培育成有理想、有道德、有文化、守纪律的文明员工,把企业办成文明单位。
第三章 行业规约
第七条 业内企事业单位必须严格遵循公平、公开、公正的竞争原则,自觉维护行业的正常经营、生产秩序。
第八条 业内企事业单位必须重合同、守信用,严格按合同法经营。对客户承诺的合同条款,特别是经双方协商达成协议的技术问题,必须依法做到。一旦违约,应按合同要求严肃承担违约责任。在模具及制品制造过程中,供需双方发现问题,另行协商解决的不属违约。
第九条 业内企事业单位在经营活动中,要坚持货真价实,不得以次充好,不得有虚假诈骗行为。
第十条 业内企事业单位在经营活动中,要自觉保护知识产权,不得有意侵犯,制假仿冒。
第十一条 业内企事业单位在经营活动中,要认真履行本规约,不得有违反物价规则的不平等竞争行为。同一项业务,要相互兼顾,加强协商协调,不要以企业的眼前利益相互压价,损害行业的整体利益。
第十二条 为防止社会上欺诈行为,给模具企业造成损害。业内企事业单位如发现,应尽快通知协会,便于在行业内通报,以维护企业利益。
第十三条 业内企事业单位应高度重视科技创新工作,按照市场需求和国家的产业政策,积极开发模具高新技术,努力提高模具的技术档次和附加值,形成自己的知识产权,不断发展。
第十四条 业内企事业单位应积极支持和参加协会的各项活动,如展览会、技术讲座、各专业委员会的活动等。
第四章 行业管理
第十五条 业内企事业单位间发生纠纷,可向协会提出书面申请,由协会理事会按本行规行约和有关单位进行调查和协调处理,对拒不遵守行规行约的业内企事业单位,协会理事会将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劝告、行业内部通报及其他制裁,以维护行规行约的严肃性。
第十六条 在实施规约过程中,对本规约的不妥之处,各会员单位均可提出修改或补充建议,经协会理事会讨论通过后修改、补充。
第五章 附则
第十七条 本行规行约所列条款,凡与国家政策法规不符或国家已有相关规定政策的,均以国家政策、法规为准。
第十八条 本行规行约经协会全体会员大会通过之日起执行,解释权属协会理事会。